近日,旬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化名)之兄张某(化名)以自家农田被规模化生猪养殖工地污染为由与生猪养殖工地产生矛盾纠纷。
2020年9月27日15时许,张某、张某某来到生猪养殖工地要求赔偿,张某关闭工地搅拌站电闸,张某、张某某手持方管阻挡工地车辆通行。随后,二人与工地人员发生撕扯中,张某某将工地人员王某(化名)抡倒在地,致王某右腿受伤,在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鉴定,王某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王某对张某某予以谅解。张某被旬邑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发生纠纷后要理性控制情绪,依法依规维权,大家都应以此为鉴。在生活中一定要保持适当的理性,一时意气,逞口舌之快,鼓动他人打架、决斗,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