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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公告
作者:咸阳中院  发布时间:2020-08-10 16:39:40 打印 字号: |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竞选管理人公告

 

本院在执行以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因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经申请人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作出(2017)陕04执305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陕04破申3号裁定受理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作出(2019)陕04破3号决定书指定陕西汲明福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因陕西汲明福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申请辞去其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相关规定,决定更换管理人,采取竞争性选任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西安市凤城四路1号13-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华宇蓝郡小区西区5号楼4单元502室,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原法定代表人张欢龙已死亡,现法定代表人赵远。公司已暂停经营,执行过程中债务总额已超过6.7亿元。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有位于澄城县诗前镇中心街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澄国用(2013)第00688号、面积:58949平方米】以及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情侣路以南、新民路以东、英才学校以西、清华科技园以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陕(2020)咸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03号、面积:34163.4平方米】,申请人账户尚有资金2000余万元,以上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于编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且注册地位于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的中介机构;

2、201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应具有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执业经验;

3、申报机构已办理完结破产案件5件以上,且办理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五亿元以上或债权总额十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4、申报机构具有律师执业证、注册会计师证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7人,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应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5、申报机构在申报时应承诺在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后在咸阳市或西咸新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6、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等不良记录;

7、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管理人申请书》《竞争管理人申请表》《竞争管理人承诺书(一)》(模板见附件一、二、三)

2、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3、拟推荐从事本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破产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承诺书(模版见附件四);

4、201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国家级刊物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情况;如果为成员发表,应明确该成员在申报机构报名时是否为申报机构的执业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且该成员是否加入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

6、201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派员参加省市级、国家级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研讨会、培训会的情况;

7、201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验和工作业绩:

(1)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2)应明确是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是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

(3)对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有无破产清算、重整的经验。

8.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9.申报机构是否拥有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及人数,且该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是否加入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

10.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11.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12.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

13.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十份(并刻录成光盘,一并提交),报名期限内提交于本院指定联系人,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初选评分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四、报名时间

申报机构应于2020年8月28日之前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受理申报资料期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不予受理),以收到纸质申报资料时间为报名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五、选任规则

1.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用竞争方式;

2.本院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中初选5名申报机构进入复选(申报机构等于或者少于5名的,初选3名进入复选)。本院将组成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组织进入复选的申报机构进行竞争意见陈述,按照竞选综合评分高低,遴选出3名申报机构,排名第一确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其他2名管理人,按排名顺序轮候本院其他新收破产案件。进入复选的机构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本院指定地点参加竞争意见陈述会,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

六、地址及联系人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54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联系人:王贵阳 电话:33563768  13474277627

韩乔木 电话:33570272  18509104606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

竞争管理人申请书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报机构名称)已收到你院刊载的《关于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内容。本机构符合你院选任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经研究,本机构现申请报名参加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竞争管理人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201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或其成员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简要情况(成员在申报机构报名时须为申报机构执业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并加入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


201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派员参加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研讨会、培训会简要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简要情况


是否拥有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及人数及加入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简要情况


本案管理人报酬的报价及折扣方案


附件三:

              竞争管理人承诺书(一)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报机构名称)已收到你院刊载的《关于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内容。本机构接受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机构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二、本机构承诺将在咸阳市或西咸新区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直至案件审理结束。未常驻咸阳市,延误工作的,同意减少报酬或依法更换管理人。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竞争管理人承诺书(二)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作为(申报机构名称)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已知悉你院刊载的《关于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内容。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特此承诺

 

 

 

(管理人团队成员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