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刘某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经过:公安机关告破一起利用游戏厅内电子游戏机赌博案件,涉案18人,并现场抓获该游戏厅工作人员周某(已判)、王某(已判)、刘某、李某、周某某等,查扣具有赌博性质的52个操作单元游戏机17台(水游机、大小机、捕鱼机、棋王机、狮子机、六狮王朝机),现金111763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游戏厅由周某于2014年投资经营,被告人刘某入股,招聘王某负责日常管理,接送参赌人员。2014年底至2015年2月,该游戏厅发放工资78657元,获利106万元。周某积极退赃人民币370000元。被告人刘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入股周某开设的游戏厅,以赌博为业,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及赌博用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该赌博场所违法所得106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系罪责较轻的主犯,且悔罪态度良好,经社区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