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咸阳渭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提起公诉的20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7年12月4日至20日及2018年12月中旬至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刚、赵某、曹某强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储备地内非法采砂,其中王某刚、曹某强、赵某等8人参与二起,共计365车,销售获利约78万元,黄某鹏、王某等三人参与一起,共计294车,销售获利约40万元,余某、邓某等三人参与一起,共计71车,销售获利38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刚因拉运砂子的车辆被某村民使用自家车辆阻挡通过,纠集秦某、侯某、李某辉等人懈怠洋镐等砸打村民车辆后逃离现场,造成2600余元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刘某、樊某在明知被告人秦某被公开通缉的情况下,樊某通风报信,刘某提供住所躲避通缉,王某提供车辆,三人一同驾车逃往云南躲避通缉,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刚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刚、曹某强、赵某等的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认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为确保在疫情期间顺利审理此案,我院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调集秦汉新城分局民警30名及我院法警10名负责提押被告人,设置隔离羁押室,做好防护措施,安排医护人员及120救护车随行,全程对出庭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对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庭前进行核酸检测,对被告人在还押前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出庭人员防疫安全。
在庭审中,法庭逐一核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告知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听取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