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在该院5号法庭公开审理商猛某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该案由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师晓丽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八名被告人委托和秦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10名辩护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商猛某于2010年加入礼泉县快捷货运信息部。2014年4月9日,商猛某脱离礼泉县快捷货运信息部,注册成立礼泉县小商货运中心, 2017年5月25日变更为咸阳小商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后,商猛某招募被告人王某、应某、张阿某、陈某为该组织成员。商猛某带领并安排组织成员在西安、咸阳地区煤场、高速路口等地针对豫R牌照车辆采取拦车检查、言语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殴打司机等手段,以收取配货信息费为由,对司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该组织成员还强迫、威胁司机必须来小商信息部配货,并强行在司机手机上绑定无法删除的“管车宝”软件,名为发布货运信息,实为利用该软件定位功能加强对司机的控制。后商猛某将组织成员分布于西安、咸阳周边煤场独自开展业务,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由此形成以商猛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商金某、张阿某、陈某、王某、应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咸阳、西安周边煤场,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违法所得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猛某组织、领导他人结成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案件定性、罪名、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当天下午5时,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