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方朝辉十人恶势力团伙案公开宣判。首犯方朝辉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29日,被害人康某某驾驶吊车进驻融创中央学府工地进行打桩施工时,先后两次被该团伙成员阻拦。被告人方朝辉让康某某联系朱某某解决吊车进场问题。朱某某告知康某某进场施工时,必须每次支付180元的“管理费”,后被害人康某某被迫向该团伙缴纳“管理费”4940元。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方朝辉与朱某某在秦都区渭滨镇融创中央学府建筑工地阻拦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自带的吊车进场。被告人方朝辉扬言如家库租赁站不退出,就砸毁其吊车。后家库租赁站被迫向该团伙缴纳塔吊安装费用10000元。
2018年10月19日、11月22日,该团伙在秦都区渭滨镇融创工地多次挡停他人机械施工,影响该工地的正常施工秩序,多名成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8年11月6日,中建二局的吊车进入秦都区渭滨镇融创四期施工现场施工时,被告人方朝辉指使团伙成员阻拦,将该吊车玻璃砸毁,损毁价值1743元。当天下午,被告人方朝辉指使团伙成员前往融创四期工地殴打、“教训”中建二局生产经理解某某,导致解某某的面部软组织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苏某与他人殴打被害人王某,致王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方朝辉为纠集者、其他成员共10人的恶势力团伙,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融创建筑工地进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