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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并用,空巢老人满意而归
礼泉法院:法与情并用 空巢老人满意而归
作者:袁瑞  发布时间:2019-12-04 10:32: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六十余岁的鲁某某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了公堂。鲁某某诉称她近两年患有多种慢性病,且经常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不仅没人照顾她,且长年的住院医疗费也是她一人负担,儿子及女儿只顾自己小家的生活,她的生活越来越艰难,才起诉至法院。据悉,鲁某某与老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鲁某某老伴已去世,女儿强某甲远嫁他乡,儿子强某乙在外地工作,只留鲁某某一人独自在农村家中生活。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向二被告了解了情况,在问到他们为什么不照顾老人生活,老人的生活、看病花费还要用自己的钱时,强某甲哭着说:“我因为嫁的离家远,所以不能经常回家看母亲,但是平时也是会打电话关心,给老人钱花的。”强某乙也无奈的说:“我在外地工作,离家很远,且平时工作很忙,确实回家的次数少,但是我母亲的花销我是负担的”。法官对鲁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鲁某某终于说了实话:“其实我起诉并不是为了赡养费,而是我独自一人在家生活很孤单,以前还有孙子陪着我,可是孙子现在转到县城上学,我在家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我只是想让儿女多关心我。”法官认识到这是一起“精神”赡养纠纷案件,于是采用与老人及其子女逐一谈心,各个击破的方法,对强某甲和强某乙释法讲理,从亲情的角度打动,从法律的角度释明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二被告均表示以后除了满足老人物质需求外,也要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即便再忙也要抽时间回家陪伴老人,即使不能常回家陪伴,也要每天打一通电话关心老人。法官通过耐心调解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家庭矛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寄语】:现今,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但现代农村空巢老人数量增多,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求很难得到保障,在这种家庭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老年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起诉的方式使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然而,这种由外而内的化解矛盾,不如由内而外的避免出现这种矛盾。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不容推脱的义务。子女应当主动照顾老人的生活,关注老人的精神状态和情感需求,体谅老人晚年的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爱陪伴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不要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郑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