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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疯狂砸车盗窃,一审获刑七年
作者:刘小刚  发布时间:2019-11-25 10:17: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砸车玻璃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以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下旬至6月底,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已公诉)、吕某(2003年2月21日出生),以砸毁车窗玻璃方式,大肆实施盗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累计盗窃作案24次,砸毁车辆56辆,盗窃、毁坏财物数额已分别达到了巨大、较大标准。其行为分别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请求从轻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下旬至6月底,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已公诉)、吕某(2003年2月21日出生),或者单独,或者结伙,时分时合,在乾县县城、礼泉县城、咸阳市市区等地,以砸毁车窗玻璃方式,大肆实施盗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行为。累计盗窃作案24次,砸毁车辆56辆,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326元,毁损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1080元。2018年7月1日刘某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被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彬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毁被害人车窗玻璃,再在被害人车内实施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65406元。


 

 
来源:彬州法院
责任编辑:郑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