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高明明持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先沿三原县政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路,后从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号什字西口,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明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0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