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郭某等31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郭某等5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对贾某等3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对其余23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二年二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等8人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方式获得营业执照,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1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侵犯了经济方面的社会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郭某等31名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郭某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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