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重于天。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
2019年9月18日,旬邑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并联合旬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近百名餐饮业生产、经营户旁听了庭审。被告人陈某、朱某因在油条中过量添加食用明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各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陈某、朱某非法所得1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朱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份,二人在旬邑县县城经营“某某风味小吃店”期间,陈某找到寇某,提出向其学习油条制作的方法,准备在小吃店销售。后陈某购买“食用明矾”一袋(25公斤),将寇某叫到家中现场操作学习加“明矾”制作油条的方法(支付寇某1000元“学费”)。根据学到的方法,陈某在和面制作油条过程中加入“明矾”,并和其妻即被告人朱某在“某某风味小吃店”炸制成油条销售给顾客食用。2018年6月22日,旬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二被告人经营的“某某风味小吃店”所销售油条进行了例行抽检后,陈某减少了油条中“明矾”加入量后仍进行销售,截止2018年8月29日,二被告人共添加使用“食用明矾”12.6公斤,销售金额共18000 元。
2018年7月20日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被检验小吃店中2018年6月22日销售油条中铝残留量达754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0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8月29日,经再次抽样检测,该店销售油条中铝残留量仍达613mg/kg,仍为不合格;2019年1月24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两次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分别为754mg/kg、613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100mg/kg),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违反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超量在食品中添加“明矾”并长期销售,致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消费者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餐饮行业不仅仅是个良心行业,也是法律严格约束的行业,相较于其他犯罪,法律惩处也更为严厉,因为它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也注定是千万家庭幸福的基础。做餐饮只有让普通民众吃得放心,自己才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