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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获刑罚
作者:徐微娜  发布时间:2019-06-25 09:47: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吕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吕辛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三原县时,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尼玛斯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