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受裁判文书格式化语言的影响,裁判文书往往说理不够,致使案件判决以后,当事人仍然存在重大疑惑,成为引发上诉,申诉,上访现象的重大诱因。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为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要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判后答疑制度。此后各地法院纷纷制定了判后答疑制度,开展判后答疑工作。乾县人民法院就2018年判后答疑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制度做了以下调研。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基本情况
判后答疑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疑问,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息诉服判的制度。乾县法院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后,上诉率、发改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有了下降,法官判案质量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均有较大的提高。2018年该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126件,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82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有27件,约占上诉案件总数的33%,超过67%的上诉案件被依法维持原判,这说明绝大多数的上诉案件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问题。该院通过向上诉当事人广泛征求意见发现,相当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对法律理解不到位、法官工作不细致、法官与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不充分造成的。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及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既可以避免当事人盲目上诉,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诉讼成本,也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将可能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消灭于萌芽。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运用
为了确保判后答疑制度规范运行,该院要求各业务庭在向当事人送达一审裁判文书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判,可以在生裁判文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做出裁判文书的业务庭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答疑申请书;各业务庭的判后答疑要在当事人提出上诉答疑申请书后3日内进行,由庭长主持进行判后答疑,对案情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分管副院长、纪检监察部门等人员参加答疑,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各业务庭参加答疑的人员,要针对上诉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按照“四心工作法”的要求,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耐心细致地进行答疑,做服判息诉的工作,并详细制作上诉案件“判后答疑”笔录,由上诉当事人及答疑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订入卷宗;各业务庭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如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从2016年开始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乾县法院以往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对判决内容不理解,不接受其结论,而不断上诉、申诉、到有关部门上访,这种情况下不但不能减轻工作负担,反而增加了工作量。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后,变被动为主动,在当事人申诉上访前充分了解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判的理由,让当事人自觉接受裁判结果,从而服判息诉,从源头上减少了涉诉上访。经过这几年判后答疑制度的开展,该院上诉、申诉、上诉案件大大减少,更好地实现“答疑一案、宣传一片、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增强了法官责任心,提高了法官司法水平,节约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判后答疑制度存在的问题
判后答疑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遇到一些问题。法官对判后答疑制度认识不足且不够重视。认为法官的任务是公正裁判并在文书上充分依法论理,没必要再向当事人进行口头宣讲和说明,本来工作压力就很大,还要再去承担判后答疑任务,增加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因此造成由的法官对判后答疑只是走走过场。从而导致当事人上访甚至引发缠诉的时候,才能引起对答疑的重视。
四、完善答疑制度的建议
明确判后答疑的处理方式,判后答疑对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产生重要影响,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疏漏,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如发现案件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按照法律规定决定依法解决。
总之,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体现裁判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手段,是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解决法院涉诉信访、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方。人民法院应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