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上午,淳化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淳化县在一网吧上网至凌晨后,从网吧出来由北向南方向行走,寻找作案目标,当晚至第二日凌晨期间,利用在路边随手检到的钢筋棍将停放在大店新区联通公司门口的一辆黑色奥迪和一辆白色众泰车玻璃砸毁并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果,遂转头由南向北沿路作案,将停放在体育场对面一辆白色雪佛兰车玻璃砸毁并盗走车内一个黑色手包,又窜至临水铭居小区附近将一辆别克车玻璃砸毁,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将停放在思源广场一辆白色马自达车玻璃砸毁,并盗走车内现金650元。
被告丁某某朋友为其退赃款650元,赔偿车辆损失532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65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53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全部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和赔偿,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