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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执行复议止纷争 司法建议促和谐
作者:樊志强  发布时间:2019-01-02 17:07: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城镇化进程地加快,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愈来愈凸显,但也导致许多村民为此涉诉,如户口登记簿上的村集体成员全部离世后,其成员名下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等等,咸阳中院近期审查的陈甲林与陈岁团、陈小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较为典型。

  乾县法院生效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岁团、陈小团停止对陈甲林合法建房的侵害行为。2015年8月陈甲林去世,其女儿陈鲜鲜表示放弃继承权。另一继承人陈昌昌于2017年11月向乾县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后乾县法院裁定变更陈昌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但陈岁团、陈小团不服该变更裁定,向咸阳中院申请复议。

  咸阳中院复议审查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相互分离,农村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才能取得、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陈甲林去世后,其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灭失,陈甲林在宅基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范围,陈昌昌无法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屋拆除后,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因标的物灭失而不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乾县法院的异议裁定。至此,双方围绕宅基地几年来的纠纷终于停止。结案之后,承办法官向乾县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乾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梁村镇梁村村民委员会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维护村集体权益。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郑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