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后,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王某自愿偿还原告潘某借款本金40000元。
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某诉称,2015年3月份张某因开办门市缺少资金向其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分钱,借期6个月,被告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张某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潘某多次向二人索款,张某以待其门市欠账收回后即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一直推诿不付款。2017年3月份,王某最终同意代张某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双方约定当年年底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但至今分文未付,酿成纠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始终坚持借款人是张某,其仅仅为该笔借款担保,虽承诺代借款人还款,但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王某为该笔借款签字并承诺承担担保,且按照法律规定,王某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此,办案人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耐心、细致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近一小时的调解,原告表示就利息予以让步,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称向原告偿还借款后,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实际债务人追偿,案件最终圆满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