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团队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金某老家在辽宁省沈阳市,朝鲜族。2009年7月,其在西安市高陵区车城花园附近打工时与被告储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充分,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差距很大,感情不睦,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原告系朝鲜族,无法适应当地的生活习惯和风俗,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多久便分开生活,分居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现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金某提出离婚,被告储某亦同意,但其要求原告金某按照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标准,一次性给付36000元的子女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金某则表示,自己身体不好,现未上班,无法一次性给付全部的抚养费。第十四团队员额法官庞小利根据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抚养费的执行问题,又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原告金某愿意一次性给付被告储某孩子的抚养费36000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结婚有风险,登记需谨慎。婚姻不是儿戏,一定要在双方充分了解彼此、双方均已习惯了对方的生活习惯、为人处世方式之后,再考虑要不要一起走下去,千万不能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时候便草率结婚,否则伤害最大的不是彼此和彼此的家庭,而是双方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