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团队审理了一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发生的时间恰好是被告李某肇事车辆保险期的第一天,有幸的是,对原告陈某的赔偿一切都由保险公司负担,否则超出了保险期间,所有赔偿都要被告李某承担;当然,刚买了保险就出事故,且对原告陈某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亦是不幸的事。
2017年11月28日,被告李某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就在购买保险的隔天,也就是保险期的第一天,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泾阳县中心街龙泉路南口处右转时,与同方向直行的原告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陈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本起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在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干多段粉碎性骨折,住院24天后出院。期间李某和保险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陈某因其他赔偿费用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合计59699.4元,判决李某只承担1560元的鉴定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陈某的其余损失。
为汽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的保障,但更重要的是各方都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才能保障道路行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