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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本诉反诉争抢抚养 夺子大战得调解
作者:张默涵  发布时间:2018-09-11 09:59:50 打印 字号: | |
  泾阳法院第三审判团队受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经过被告提起反诉、与被告所在地时差问题及本院变更普通程序审理等一系列过程,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陈某起诉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孙某甲承担抚养费每月6000元。原告诉称,2010年7月21日其与被告孙某甲登记结婚,2011年2月3日二人生育一子孙某乙,后因两人性格不合于2011年12月27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孙某乙由被告孙某甲抚养。但离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地忙于工作至今,无暇顾及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时间长达五年之久。现被告父母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孩子也到了入学的年龄,原告为解决孩子就近上学和方便照顾孩子生活等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向被告家送达了诉状副本后,被告的父母来到法院,因得知原告的起诉,老人又气又委屈,说原告强行将孩子偷偷带走,他们已经和长时间没有见到孩子和原告了,现在孩子的父亲在国外打工,因没有假期现在不能回来,但可以通过微信联系。法官随后经过微信联系被告,得知被告在遥远的德国打工,一年只有在春节才有假期回家探亲。因为时差问题,常常要在晚上才能与被告取得联系。起初被告很气愤不已,认为原告多年来都不顾及孩子,从来也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现在又强行将孩子私自带走还起诉到法院,故而被告态度十分坚决的不同意,并且委托了律师提出反诉,认为原告违反了离婚协议,本院经审理其反诉状,认为不符合提出反诉的条件,遂裁定驳回被告的反诉。经了解,其实被告现在的状况并不适合对孩子抚养和照顾,被告常年在国外,由其父母照看孩子,现在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除了生活的照顾还需要学业的教育,相比之下,原告是一名私人教育机构的老师,由原告抚养孩子更适合孩子的成长。经过不懈努力的调解,被告为了孩子最终同意变更抚养权并且每月承担2000元的抚养费,原告也同意被告及被告父母可在假期和孩子单独相处。

  古语云:殚竭心里终为子,可怜天下父母心。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最在意的事情,但凡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无论矛盾有多大,作为父母最终都可以做出让步。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