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每年的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多年来,世界各国都竭力解决毒品问题,但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国际毒潮持续泛滥扩散,吸毒人员遍布全球各个角落,制贩毒犯罪愈加猖獗,毒品生产和消费数量连续创新高,因毒品衍生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毒品问题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毒品形式十分严峻复杂。年轻人聚众吸毒、涉毒已成为毒品犯罪活动新特点。为突出第31个国际禁毒日主题“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显示禁毒决心,宣传禁毒知识,彰显法律威严。根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旬邑县禁毒委的统一部署安排,6月23日,旬邑县人民法院采取巡回法庭进校园的形式,在教育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来到旬邑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当庭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次活动,不仅使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文某某身受教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更使参与旁听的青年学生深受感化,进一步强化对毒品危害的认知,收效显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20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潘某某联系被告人文某某购买冰毒,张某某与被告人文某某电话约定价格、地点后,被告人文某某在旬邑县迎宾大道电厂附近路旁以3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冰毒1克,随附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期间,张某某将300元毒资汇入文某某提供的其妻农业银行账户内。之后,张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将购买的毒品吸食。300元毒资被文某某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向他人贩卖少量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们还向参与旁听的学生详细宣传讲解了相关涉及毒品知识,与同学们进行互动交流,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告诫那些涉毒人员或者家庭,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共同铸起抵制毒品的钢铁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