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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旬邑一男子非法上访因寻衅滋事罪终获刑
作者:李耀宁  发布时间:2018-05-31 16:29:58 打印 字号: | |
  • 寻衅滋事
  • 依法信访
  为维护全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多次非法上访的万某某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事判决,这也是咸阳中院今年对非法上访触犯刑律的上访人作出的第三例刑事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父亲于1981年购买了其村镇作为办公室所使用的五间窑洞居住至2007年,同年该村修路时,万某某父子认为所修路面高于其居住的窑洞致使排水不畅向村镇反映情况,村委会通过为其重新划拨庄基地建新房、修通排水渠等方式解决此事。镇政府先后三次于2011至2014年为万某某一家争取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等补助款4.69万元,所有款项万某某已全部领取。2016年底,万某某以与邻居有矛盾为由将享受了国家政策的新农村两间两层住房以9.9万元卖给了同村村民李某,后又搬回窑洞与父母居住,并仍以该窑洞排水不畅需重新盖房为由向所在乡镇索要12万元赔偿。  

  2001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务工期间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陇海线一列由东向西通过的火车相撞,致其受伤住院,后万某某在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兰州钢铁公司、兰州铁路分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认定:万某某擅自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抢越人行过道,违反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的规定,造成的自身伤害由万某某自负。被告兰州钢铁公司、兰州铁路分局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驳回万某某的诉讼请求。后万某某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4年9月作出裁定指令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再审,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4年11月再审调解:兰州铁路分局一次性支付万某某9800元,为本纠纷的最终了结(兰州钢铁公司已破产),双方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寻求解决。2007年至2015年万某某在兰州多次申请再审,均被依法驳回。2012年3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万某某的申诉作出终结通知。2015年1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万某某再审申请依法驳回。

  万某某以上述事项为由,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在缺乏合理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采取拦挡办公车辆、撕扯机关工作人员、无理缠闹等方式,向其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非法索要30万元以及每月向其支付1000元生活费直至其死亡的无理要求,并多次越级闹访、缠访,以不给钱就赴京上访、制造事端、制造影响要挟政府,严重影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2016年7月万某某前往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旬邑县公安局进行训诫。2016年8月万某某前往天安门广场非正常上访,被天安门广场分局查获,旬邑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7日,咸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将万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正常上访。2017年万某某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期间,被遣送至久敬庄救助中心,后旬邑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10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多次越级缠访、闹访,后被定性为非法上访,经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并索要巨额财物,在此过程中万某某多次拦挡办公车辆,撕扯、辱骂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法上访,合理表达诉求,不能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以此谋私利。采取极端的方式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达到一定情节,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