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王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五年相恋,2008年两人终于步入婚姻殿堂,2012年生育女儿王甲。婚初两人感情尚好,可惜,最终未经得住岁月的考验,随着孩子的出生及生活各方面的压力,两人矛盾不断,争执不休。2016年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经两人协商女儿由王某抚养,张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离婚后不久,张某探望女儿时竟发现女儿的姓氏已变更为李甲,女儿为何既未随父姓亦未随母姓?一气之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女儿由自己抚养。
王某称,孩子由其抚养,自己是孩子父亲,再婚后变更孩子姓氏随另一方也属正常,张某无权干涉,更不同意孩子由张某抚养。
王某到底是否可以擅自变更孩子姓氏?张某又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姓氏?对此两人各执己见,在法庭你一言我一语的争辩,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团队刘福奎法官,对两人的疑问一一进行了耐心的解答。
夫妻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果一方强行更改孩子姓氏,对方有权利起诉变更,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那么,如何合法的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父母一方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要与另一方协商,并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或起诉变更。
听了法官的解释,两人开始沉默不语。考虑到孩子一直随王某居住、生活,避免因成长环境转变而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再一次给两人做起了思想工作,希望能化解彼此心结。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番劝解,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连声向张某道歉。张某也表示,王某若及时恢复孩子姓名便同意孩子继续由王某抚养。
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擅自更改孩子姓名,随抚养一方或继父继母姓,试图消除孩子身上留有的父或母的影子,将孩子“据为己有”。这种做法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会伤害到孩子,法官提醒您,谨慎更改,多为孩子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