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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两车相撞车损人受伤 已购保险获赔有保障
作者:吕鑫 夏芳  发布时间:2018-04-08 10:00:59 打印 字号: | |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能在赔偿限额内获得相应的赔偿。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明利各项损失9583.9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刘凯持证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周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朱村路段时与同向左转弯张明利驾驶的机动四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张明利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利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明利受伤后住院治疗。刘凯驾驶的小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凯持证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张明利驾驶的机动四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张明利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利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且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凯应按过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又因刘凯驾驶的小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该次事故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所投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凯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63.92元、误工费3600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共计9583.92元。(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郑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