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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翻车货物全损 车主运输公司谁之责?
作者:段旭瑞  发布时间:2017-11-23 16:23:42 打印 字号: | |
  高速路上,货车翻车导致车上运载的一车鲜桃全部损坏,失去了商品价值。托运人的巨大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团队审结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6月27日,重庆人陈某某通过网上货车帮联系到某车队,实际车主为王小二。陈某某与王小二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由王小二将陈某某在陕西收购的鲜桃运至贵州省,双方约定货物若有丢失损坏,按成本价赔偿。次日,王小二告知陈某某车辆发生侧翻。事故经三原县高交支队西铜中队勘察现场,并对双方进行调解。后被告王小二反悔,不予理赔。陈某某无奈之下将车主王小二及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当中,西安某运输公司辩称,挂靠人王小二将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车辆营运证是被告公司的。但车辆实际由王小二独立经营,司机亦非公司雇佣的。事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官经庭审查明并认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小二达成口头运输合同,王小二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按约定完成运货的义务。因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货物受损,被告王小二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原告的货物价值。被告西安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事故车辆的营运资格属被告公司所有,被告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包括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从事物流运输的驾驶员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未出示所在运输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承运车辆车身上标有的车辆所在运输公司名称的标识、驾驶员所出示的车辆所属公司的车辆行驶证等表象,使托运人有理由相信,驾驶员有权代表运输公司签订、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