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1、如何认定相邻权纠纷中的侵权事实?
2、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案件索引】
(2016)陕0402民初2482号
【基本案情】
原告妙某、王某甲、王某乙
被告赵某
1995年王丙与村委会合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所占土地由村委会调拨该村二组。1995年11月9日交易市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土地29311.95平方米,租用期十年,证书有效至2010年4月24日。2002年3月11日,王丙与二组就该车辆交易市场经营场地面积、方位的调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该合同期满。2007年4月6日王丙与二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土地,租赁期限为15年,面积6.74亩,王丙在此土地上建门面房经营。1996年,赵丁在二组租赁磅房土地0.27亩,与王丙为邻。2008年10月,赵丁紧贴王丙所建房屋外墙,在靠近村南北路一侧建房,封堵了王丙7间门面房东侧大门,遮挡了二层13间房屋东侧窗户,使王丙经营、生活受到影响。王丙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在诉讼过程中,王丙死亡,其妻妙某、其女王某甲、其子王某乙继续参加诉讼。后赵丁死亡,其子赵某继续参加诉讼。另,案涉村组目前正在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原、被告建筑均在拆迁之列。
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房屋前的全部建筑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5500元至清偿之日;3、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建房时,将原告7间门面房面向马路一侧大门封堵,严重影响其出租、经营,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门面房的位置、受影响程度、生产经营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按正常经营收入的70%赔偿原告,被告自述其同地段门面房租金为每月500元,本院参照该标准确定其应赔偿原告每间门面房每月损失为350元。原告二层13间房屋采光受影响,应按正常租金的10%赔偿。原告称每间每月租金150元符合实际,被告应自2008年10月按每间每月15元补偿原告。被告建房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违法建筑,其严重影响原告经营、生活,依法应予拆除。鉴于该建筑已建成多年,且双方建筑物均面临拆迁,故判决拆除已无实际意义,被告可参照上述标准赔偿原告至2017年10月,赔偿原告损失总计285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妙某、王某甲、王某乙损失共计285660元。
【评析】
一、该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赵丁2008年所建部分房屋对王丙是否构成侵权。
经现场勘查,赵丁所建房屋紧贴王丙房屋,遮挡了王丙一楼7间门面房及二楼13间房屋窗户。因咸阳市房地产局产权产籍管理处于1995年11月19日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发放“咸阳市集体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王丙以该市场名义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证虽已到期,但其房屋并非是非法建筑,故王丙对该场地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赵丁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所建房子妨碍了王丙房屋的正常出入和经营,其行为完全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赵丁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赵某作为赵丁的继承人及侵权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的行为实际影响到相邻方的通行、采光、排水等权利,并进而影响到相邻方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该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在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实践中,侵权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加以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结合原告门面房的位置、受影响程度、生产经营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按正常经营收入的70%赔偿原告,被告自述其同地段门面房租金为每月500元,法院参照该标准确定其应赔偿原告每间门面房每月损失为350元。原告二层13间房屋采光受影响,应按正常租金的10%赔偿。原告称每间每月租金150元符合实际,被告应自2008年10月按每间每月15元补偿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参照上述标准赔偿原告至2017年10月,赔偿原告损失总计285660元。
三、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在于被告房屋是否应当拆除。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的相关精神,对经过合法批准手续的新建楼房,或者虽属违章建筑,但已建成的,如拆除将给国家或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受影响一方利益的,可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判令侵权方给受害方妥善安置住房或工作场所,或者给予受害方赔偿等,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达到案结事了。本案中,被告建房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违法建筑,其严重影响原告经营、生活,依法应予拆除。鉴于该建筑已建成多年,且双方建筑物均面临拆迁,故判决拆除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既考虑到实际状况,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相邻权纠纷发生在不动产相邻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产权、审批等问题,而且矛盾较大,时间较久,难以执行,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多了解该类案件的特点,探索出符合实际的审理方式,才能取得较好的司法、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