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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探析
作者:马晓琴  发布时间:2017-11-23 16:03:47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我国机动车呈几何倍数高速增长趋势,汽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然而,在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并呈现出此类案件独有的问题,笔者就以旬邑法院近年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有所裨益。

  一、旬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1.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大幅增长趋势。 2014年、2015年、2016年,旬邑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含交通肇事案件)数分别为82件、106件、167件,此类案件数量直线上升。旬邑县为国家级贫困县,经济相对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总体数量不大,但是其增长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2.要求赔偿的数额较大。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财产损失也较大,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数额也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几万、十几万至几十万不等。而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索赔数额一路飚升,增加了诉讼风险。在已结的355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额为约为2400余万元,平均标的额为6.7万元,高于其他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

  3.近七成案件以调解形式结案。由于对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和数额法律规定很清楚,双方当事人在代理人(辩护人)的指导下也会一笔一笔的算账,降低了此类案件调解的难度,提高了此类案件的调解率,因此也降低了此类案件的上诉率。2017年1-9月份,旬邑县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率为67.6 %,上诉率仅为2.6%。

  4.部分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问题比较突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亲属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有直接的身体伤害,有些甚至致死或者致残。该类纠纷往往涉及财产保全、伤残等级鉴定等扣除审限事项,使得审理周期较长。待到案件诉诸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虽然对赔偿责任予以划分,但大数额赔偿执行时又是一件难事, 在案件执行时,交强险很容易执行到位,执行到位率100%,但是剩余赔偿款很难执行到位,全额执行到位率不到 34%。车主或司机等被执行人有的是农民,有的是普通工人,有的是已停产的公司,面对巨额赔偿款,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小,执行人员往往花费很大精力也难以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征和趋势的原因分析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原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已走进千家万户;在农村,两轮摩托车、农用三轮车也已成为日常生活、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提升,对交通安全存有侥幸心理的现象严重。交通事故数量迅速增加,并逐年上升,很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便诉至法院。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自然也随之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有的当事人则选择不经过交管部门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增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大的原因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年限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均导致诉讼标的普遍较高。而且在司法个案中,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更多的赔偿或者为了解气,往往刻意提出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这种在司法实践中惯用的诉讼技巧也一定程度上让本来就比较大的诉讼标的额进一步水涨船高。

  3、少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判决结案的原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亲属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受到直接的身体伤害,受伤或者致残甚至死亡,尤其是致残和死亡的后果,会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身体和精神伤痛,这是再多金钱赔偿也补偿不了的。受害人对赔偿额的期望值往往会比较高,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4、已判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此类案件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损失大,案件标的额大,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也大,部分当事人经济水平不高,且在事故中也受到了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失,经济较为困难,无能力赔偿;有的赔偿义务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较低,躲避或拒绝履行义务,特别是在农村,经济比较落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受害人还是肇事者可能都无法承受这种突如其来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考虑到投保机动车保险的成本等原因,心存侥幸而不愿意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这也进一步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抗风险能力,无法得到理赔,而不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案件裁判之后的执行难。

  三、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依据,也是每个人安全出行的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才能维护法益;个人遵规守法,整个社会安全出行的愿望才能实现。而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酒后驾驶或超速行驶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为了防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发生,必须从源头着手,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通过各种措施大力治理交通事故。车辆管理部门要从机动车的生产、购买、上牌照等各环节、全方位加强登记造册工作,强化车辆管理,尤其是对农村两轮摩托车的管理,以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并进一步加强对车辆驾驶者的管理、培训和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媒体,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者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引起者,只有提高驾驶者的安全用车意识,让驾驶者掌握安全用车知识,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

  2、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保险意识,加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管理。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会让当事人损失巨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较大,法院的裁判赔偿额也相对较大,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就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让社会分担赔偿责任,使双方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管理,使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尽量能在在用机动车中得到全覆盖,以加强机动车的抗风险能力。

  3、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司法救助。

  针对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抗情绪严重的情形,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量让纠纷在和平的氛围中找到能让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措施,缓解案件日后的执行压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受害人,依法落实缓、免、减交诉讼费、司法救助等措施,保证其及时行使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4、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业务指导。

  面对日益增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也会面临更多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法官应吃透相关法律法规领会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法律,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上级法院可以加大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培训和指导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提高案件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的满意度。

  5、适当提高交强险的保险限额。

  2008年,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限额是12.2万元,这个数额对于伤残较为严重的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亲属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所以提高交强险限额以满足受害人赔偿的需求不仅迫在眉睫,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