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渭城法院:蒋某因缠访闹访 寻衅滋事获刑四年半
作者:尹育宁 贠青  发布时间:2017-11-23 15:57:50 打印 字号: | |
  渭城一女工蒋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外国使馆区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近日,渭城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退赔有关单位的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系咸阳市渭城区某棉纺织厂退休职工,1992年某天上班时,因停电原因,还在转动的喷气织机停机时钢筘自动回位,将蒋某右手食指夹破,无名指第一节骨折。1995年10月咸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蒋某伤情为工残十级。后蒋某与棉纺织厂因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仲裁,又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蒋某不服,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棉纺织厂按判决一次性赔偿蒋某19900元,判决履行完毕。蒋某曾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以此为借口,她多次提出无理要求,继而于2005年开始进京非法上访。从200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多次进京非法上访,因在中南海、天安门、使馆区等敏感地区缠访、闹访,先后被收容劳动教养二次,行政拘留12余次。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蒋某在北京市马家堡东路大街对咸阳市赴京接访人员强行索要钱财,胁迫声称不给钱绝不回咸阳,还要继续上访。接访人员无奈给蒋某银行卡内存入8000 元现金,蒋某才善罢甘休,在接访人员的再三劝导下方勉强答应回咸阳,但称绝不休访息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其诉求得到妥善解决后,为达到多赔偿等不合理诉求目的,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多次进京非法上访,企图制造社会影响,以实现其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因犯罪行为给其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