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之窗 > 法官论坛
旬邑法院:返还原物纠纷与占有物返还纠纷的区别
作者:吴杰  发布时间:2017-11-24 15:56:31 打印 字号: | |
  原告郭林(化名)与被告郭乐(化名)系亲兄弟关系。2000年其父母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进行了分家析产,原告分得房屋两间,后原告将房屋借予被告使用,约定了借期和期满后房屋的处理原则。借期届满后,被告未返还该房屋。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没有争议,但对庭审中原告提出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出现了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两者同属物权纠纷,而且往往会产生竞合的情形,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返还原物纠纷的物指的是物质形态的物、特定物,返还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占有物返还纠纷所要求返还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种类物如货币。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原来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体是物的合法占有人,比如租赁权人、典权人等。两者都是针对物的请求权,请求方式等相同,但不同在于保护的权利主体不同。并且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必须是有侵占行为和结果的发生,这里侵占是一种积极的侵夺行为,消极的行为不构成侵占,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原物是被侵占而产生。

  本案中,原告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经原告同意居住使用,双方明确约定了借用的期限以及期满后房屋的处理原则,该约定合法有效,现借用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房屋,该返还纠纷无论是从返还标的物的性质,还是从返还标的物被消极占有的事实,完全符合返还原物纠纷的要件,故应将案由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而不宜确定为占有物返还纠纷。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