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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李扬眉  发布时间:2017-11-24 15:53:09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离婚 下落不明 夫妻感情

裁判要点

  离婚案件中,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综合审查相关证据及依职权主动调查后,对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索引

  一审: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9日在渭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宋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距较大,经常为了琐事争吵。被告自己一直不工作,靠父母给的钱过日子。婚后也是靠原告挣钱养家。被告平时沉默寡言,不与原告交流,有了钱就出去闲逛,甚至十天半月不回家。被告还不照顾家庭,不照料孩子。2012年2月,被告不辞而别,不知去向,原告联系了被告老家的父母,但是没有消息,一直处于分居失联状态。因此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且分居已经五年,现诉至法院。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宋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宋某于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29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11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宋某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2年左右,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6年,王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后撤诉。2017年2月14日,王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据宋某父亲宋某甲、母亲郑某某向本院出具的证明以及向黄泥河林业局惠民小区居委会出具的说明称,宋某于2009年与家里通过电话后再无联系,并且同意王某某与宋某离婚。

裁判结果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陕040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二、婚生子宋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多,虽经原告与被告父母百般寻找,但都未有结果。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被告离家出走后,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对此不做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

案例注解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的稳定和谐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慎重。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席判决的情况比较普遍。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做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种相对于对席判决的审理方式,而实体的权利并不是审理方式决定的。缺席审判制度,实际上就是在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与判决的安定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关键,对此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而感情在法律层面无法进行定义。因此需要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做出尽可能接近事实的判断。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夫妻感情状况难以查清,导致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问题等均难以解决。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父母所在社区的证明和被告父母对于原告与被告离婚的意见。同时,法院依职权委托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调查。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首先要在送达程序进行完善,要尽可能核实当事人的情况,不仅要在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发布公告,还要尽可能在本地媒体发布,或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等进行张贴。其次,法院应充分发挥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主动向当事人亲属、邻居、好友、社区工作人员、单位等了解当事人情况的人核实相关情况,有可能的话还应征求当事人亲属的意见,这样才能对案件的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