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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执行法官的义务
作者:赵剑、田飞  发布时间:2017-11-26 15:28: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迎来了2017年的第一场雪,给这片热土覆上了一层银装,虽为初冬,但冬日的寒冷早早到来。11月22日早晨,旬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法官顶着寒风,驱车来到了申请执行人潘某的家中,向其送上案件款。“这不仅是案件款,更是旬邑法院执行法官送来的温暖”,当事人表示。

  2016年12月27日16时,潘某在回家的路上被朱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经旬邑县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型骨折、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潘某住院治疗27天,花用医疗费14662元。朱某仅垫付医疗费12221.18元,对潘某剩余损失不同意赔偿,潘某无奈之下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朱某除垫付的医疗费外还应赔偿潘某各项损失20000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朱某就去向不明,潘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来到了朱某的家中,但朱某外出打工,其妻子非常不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对执行法官的询问置之不理,但执行法官并未让困难吓倒,多次前往其所在的村委会,找村上干部做协调工作,在村干部的帮助下,取得了朱某的联系方式,办案法官电话联系了朱某,刚开始朱某表示自己现在没钱,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向其讲明法律后果及执行措施,朱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无法逃避法院的执行,最终履行了案件款。当潘某拿到案件款后,非常的激动,他没有想到执行法官会将案件款亲自送到自己的家中,多次表示感谢,而执行法官却说:“这就是我们的义务”。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