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并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劳务工作者杨川智(化名)的损害赔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2016年6月底,被告淳化车坞某山庄一位员工告假,经该员工介绍,原告杨川智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淳化车坞某山庄为该休假员工顶班。上班仅4、5天后,原告杨川智在操作压面机时被机器夹伤手指,右手中指末节开放性骨折、血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6日,中指、小指、无名指仍活动受限。原告认为其是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则不愿支付,双方僵持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675元。
本院在向被告方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方负责人态度坚决不愿赔偿,经办案法官的充分了解、悉心引导,被告负责人向法官袒露心声,表示其并非不愿意给予原告赔偿,而是认为原告仅仅为其工作4、5天,且是替人顶班,被告并未给原告安排操作机器的工作,原告自己变更工作范围,操作机器失误致使自己受伤是原告自身过错,在原告受伤后,被告已经积极配合原告治疗,全程参与原告治疗,并及时将医疗费向医院缴纳,但原告在诉状中却称“原告治疗费用巨大,被告不能积极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重复要求被告支付其住院医疗费,对此被告表示极度委屈和不满,认为原告不诚实,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在查明事实并了解了被告症结所在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本案被告作为个体户,在接受原告提供劳务时,未尽到自身管理义务,就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而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告,在未得到被告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操作具有专业性的机械设备,其自身也应当为其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对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经过几天的不懈努力,最终帮助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因本次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全额赔偿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需求,促进灵活就业,在我国广袤的疆土之上,尤其在一些相对落后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域中,存在着许多与本案类似的情况,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与劳动者建立以短期提供劳务或雇佣为基础的用人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较为灵活机动的雇佣和提供劳务关系中,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及用人单位作为赔偿后盾,责任的承担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受雇者或提供劳务者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旦劳动者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需考量双方各自的过错,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故在此类用人关系着,劳动者更应谨慎操作、量力而为,避免伤身损财的不幸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