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积极查证、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审结了一起因自行车撞倒电动车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村村民,2017年9月份,原告张某骑电动车行驶到该村三叉路口时,恰逢相对而行的张某某逆行骑自行车行至路口,由于躲闪不及,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倒地、原告张某受伤。原告当即被家属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后因医疗费给付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某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0000余元。
调解当日,被告一直坚称自己骑自行车不可能致伤骑电动车的原告,并以该起纠纷无事故认定书不能确定双方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针对此情况,办案法官便停止调解,及时安排人员积极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走访,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同时通过网络调取了大量与之相似的案例,供被告参考,并告知被告:自行车也应遵守交规,其主要错误在于逆行,应赔偿因逆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再次调解时,办案法官主动向被告出示了大量法庭走访调查的记录,以证明被告在该起纠纷中的过错,调解过程中还苦口婆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主动向原告道歉,并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