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9月,牛某在钻井工程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身亡,留下年迈的父母、媳妇和未成家的儿子,家里的顶梁柱去了,痛苦之余后,留下无法避免的财产纠纷。在与公司协商后,议定由公司赔偿人民币680000元整,其中包含有向二老即本案的二原告支付的赡养费100000元。因为远在异省他乡,二老遂向孙子出具委托书,由其孙代为办理领取赡养费等赔偿款事宜,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二原告起诉称,(被告)孙子及儿媳领取了所有赔偿款项后并没有向他们支付十万元赡养费;被告辩称,他只领取了580000元,剩余的钱公司还没有给,因为公司担心后续的纠纷,故让他先打了所有款项的收据后再另行支付剩余部分。后经开庭、调解,事情都已经明了,被告也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抚养费。
调解结案,案件矛盾化解。
一个家庭因此也分裂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十万元的那天,要求在原告出具的收条上注明:钱款付清,以后二被告不再对原告进行赡养……先不说这种“承诺”的法律效益,老人失去了儿子、妻子失去了丈夫、孩子失去了父亲,尚在的亲人本应该互相照顾、彼此扶持,却因为金钱的纠纷,化清了界限。作为旁观者,我们虽不能体会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但可以理解老人对失去儿子后对金钱的需求为保一个安稳的晚年,也可以理解失去父亲的孩子看到爷爷奶奶求财而气愤的恶言,他们只是都沉浸在自己的悲痛中。希望在以后的日子中,他们回想起失去的亲人,想起由这个已逝的亲人作为血源纽带维系的家庭,能够理解,放下过去的纠纷,还能互相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