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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借款却有不良征信 法官坚决维护名誉权
作者:杨望芝 呼超卉  发布时间:2017-12-01 09:31: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桥底法庭审结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银行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银行消除原告张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其业务大厅张贴书面道歉声明,并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张某早年做过被告下属王桥信用社中心业务站的业务代办员,后因信用社系统体制改革,张某及时交清相关手续。2011年,张某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方知,其因某银行处有贷款未归还而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系统,且在该银行的业务大厅张榜公布。经查方知,2001年至2009年期间,张某名下先后有六笔借款,共计金额为106155元,但该六笔借款均非其所借,借据上没有其本人签字。张某发现后找银行要说法,但银行一直未解除张某的不良征信记录,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并未在被告处申请贷款,但因被告工作人员的过错致原告名下出现六笔贷款,部分已经结清,部分因未归还变成呆账,造成原告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致使原告的个人信誉度明显降低,相关的经济活动受到一定的影响,并将其列入逾期还款人员名单之中张榜公布,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被告不予更正,给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严重影响,故办案法官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名誉权。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