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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意外烫伤 餐馆家长谁之过
作者:刘福奎 卢佳  发布时间:2017-12-01 09:22:35 打印 字号: | |
  孩子在父母工作的餐馆被意外烫伤,餐馆拒赔,父母诉至法院,几经调解均未果,该案最终经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团队审理后判决餐馆赔偿170000余元。餐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被告王某在泾阳县经营一家饭店,原告父亲、母亲以及被告张某均系被告王某饭店的雇员。2016年6月某日下午,饭店顾客甚多,原告父母也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忙碌着。此时未上学的原告一人在吧台玩耍,后原告因起身去上厕所,就在蹦跶着通过从餐厅到厨房操作间的过道时,准备将一盆刚出锅的面汤端进大厅的被告张某,也恰好从操作间大门走出,原告与被告张某正好相撞,面汤烫伤了原告颈部等部位,后被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张某连带赔偿其医疗等花费共计210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正值饭店营业繁忙期间在饭店玩耍,致其受到伤害,原告父、母同为饭店雇员,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张某作为饭店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从事餐饮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根据原告父母及被告王某各自的过错作出上述判决。

  夏天气温上升,人们衣着单薄,同时也是烫伤的高发季节,儿童皮肤幼嫩,一旦烫伤比成人更加严重。提醒家长无论是上班还是带孩子外出就餐,一定要监管好孩子,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而使孩子受到人身损害,父母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饭店经营者作为餐饮场所的提供者,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致使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