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张林、李敏、马卫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林、李敏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林、李敏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月息10.5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双方同时还约定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当日,被告马卫东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若书,约定被告马卫东为上列两被告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告张林、李敏发放了借款人民币80000元。截止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林、李敏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5710元,对借款本金80000元及该款剩余利息及罚息未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林、李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马卫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被告不守信誉的错误行为提出了批评,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对之处,表示愿意积极偿还。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由被告张林、李敏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剩余利息和罚息。被告马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