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赶赴辖区关中监狱所在的陕西省马栏监狱,在监狱高墙之内现场开庭,审理了两起监狱内服刑人员故意犯罪案件,并全部当庭宣判,监狱300余名服刑人员旁听了庭审,通过身边真实的案例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促使服刑人员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确保树立良好的监规监风。
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期间因生活琐事与同在监狱服刑的被害人黄某产生矛盾,2017年5月27日在监狱生产车间劳动时,被告人刘某持工作模具连续击打被害人黄某,致其轻伤二级,监狱支付了被害人受伤治疗费用,经法院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董某因犯抢劫、抢夺罪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2016年9月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董某在监狱车间上厕所时,因琐事与同在监狱服刑的被害人任某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致被害人任某鼻骨骨折,造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董某通过其亲属向被害人任某赔偿14000余元,被害人任某对被告人董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
两起案件当庭宣判后,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及参加旁听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阐明了服刑期间犯罪的严重后果,不但要依法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增加刑期,同时以前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应按原刑期计算,对今后的减刑间隔期限、减刑刑期都将受到影响,用身边真实的案例告诫他们,吸取教训,珍惜改造成果,冲动有代价,处事要三思,只有规范守规才能早日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