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日前,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丽丽与被告涛涛系自由恋爱结婚,2011年7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儿。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感情逐渐破裂,原、被告于2014年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财产有小桥车3辆(其中一辆已买,一辆丢失),一辆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家有电视机、洗衣机、冰箱,无夫妻共同存款,夫妻共同债务有原、被告双方在信用社贷款5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女儿自幼跟随被告生活,要求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有三辆轿车分别是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广汽小轿车一辆、东风标致小轿车一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有买大众朗逸轿车时,原、被告双方在信用社贷款50000元及借被告姐姐30000元,要求依法分担。
争议的焦点一:关于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因孩子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为避免小孩成长环境转变而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归被告抚养为宜,由原告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
关于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原告每月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探视女儿两次,被告应予以协助。
争议的焦点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2013年购买大众朗逸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丽丽名下,该车于2014年被原告所卖,现该车辆不存在,因此被告主张分割该车的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购买广汽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涛涛名下,该车于2015年在租赁公司丢失,现该车辆已不存在,而被告主张赔偿该车的请求,与本案无关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东风标致轿车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与本案无关联,因此被告主张分割该车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原告表示放弃分割。
争议的焦点三:原告诉请的22万元信用卡欠款,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提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对在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用于购买大众朗逸轿车,由于该车在2014年已被原告卖出,故该50000元贷款及相应的利息应由原告负担。被告答辩借其姐姐30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不予确认,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提出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丽丽与被告涛涛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由被告涛涛抚养,由原告每年支付孩子生活费3600元,从2017年8月1日起每年8月1日前支付一次,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被告应予以协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