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金融活动,以其自身的丰富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资金融通的需求。但民间借贷隐藏的缺陷导致的风险渐增、隐患突出,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2014年9月起,陈某从李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正) 2014年9月起 陈某”。2016年4月起,经双方算账,陈某欠李某借款本息共计169000元,陈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2016年8月起,陈某向李某清息人民币6900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从新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在2016年4月起借条上备注“2016年8月起以前欠条拾伍万肆作废,李某”。后李某多次向陈某索要借款本息,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借款后,于2016年8月起向李某清偿借款利息69000元,双方虽对利息的约定各执一词,但该清息金额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清偿。2016年8月起陈某向李某重新出具的100000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李某诉请陈某承担借款利息一节依法不予支持,但双方就该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及时归还,故陈某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
要想民间借贷有法律保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出借人需保存好资金出借的证据,以书面形式进行借贷为宜,涉及资金交付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证据。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利息约定明确、合法。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