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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青年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拒付高额赔偿
作者:靳娜娜  发布时间:2017-12-13 22:27:49 打印 字号: | |
  醉酒驾车,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熟知安全驾驶口号,但是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置自己与他人的生命于不顾,最终酿成人间惨剧。近日,泾阳法院第十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车主因醉酒驾驶致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重大交通事故追偿案件。

  案情简介:2017年7月24日,34岁的王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泾阳县泾石口路由北向南行至某村北坡道中段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乘车人李某等三人受伤,两车受损,李某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5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坡道行使未注意安全,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坡道时未注意安全超车,故王某、周某均违反交通安全法,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王某与李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王某依约向李某家属支付了61万元赔偿款。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王某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以王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法官释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是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有权拒绝赔付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王某虽为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其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也认识到自身的严重过错,后悔莫及。

  谨以此案例,告诫所有开车的人,酒驾是车祸源头,害人害己害家庭,请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