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具有的法定情节进行全面评价,依法作出从轻判决,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017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马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在班主任对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左大腿及左胸部捅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低血容量休克,2、左下肢刀刺伤;3、胸部刀刺伤。经鉴定,马冬冬的损伤程度应属重伤二级。
审理期间,法院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嘉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被传唤时,如实供述了案件全部事实,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家人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书面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又系未成年人,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在判处刑罚后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嘉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