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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诉前财产保全,保障当事人权益
作者:费苗  发布时间:2017-12-16 11:24:49 打印 字号: | |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

  申请人崔某某于2017年10月初前来泾阳法院立案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陕DXXXXX的五菱客车,价值约为1.5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中旬,被申请人任某某驾驶自己的陕DXXXXX的五菱客车行至泾阳县兴隆镇某路口时,将申请人崔某某撞伤,导致申请人崔某某锁骨、肋骨等多处受伤,现在在泾阳县某个医院治疗(截止申请人崔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天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合计约1.5万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将被申请人任某某的陕DXXXXX五菱客车扣押。交警队通知,该车辆的扣押期限至2017年10月中旬。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任某某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审判团队在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日制作裁判文书交由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去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某名下陕DXXXXX的五菱客车,查封后,告知被申请人任某某,其车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得转移,不得过户。

  三日后,经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崔某某前来泾阳法院申请解除车辆查封的保全措施,第十二审判团队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去车辆管理所解除该车辆的查封现状,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不受到损害。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

(1)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的特点;

(2)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3)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