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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老夫妻申补结婚证遇阻,原是身份证被冒用惹的祸
作者:李秦蕾 王珊  发布时间:2017-12-16 11:19:01 打印 字号: | |
  赵某和刘某系夫妻,因结婚证丢失,夫妻俩遂前往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被工作人员告知两人为离异状态,两人已于200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且以当时办理离婚手续的照片与赵某刘某提供的照片不符,拒绝为二人补办结婚证。得知这个消息后,这对“被离婚”的老夫妻顿时炸了毛,又急又气的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

  民政局认为,其在离婚登记时尽到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完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同时提出,民政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资料只是形式审查,对当事人提交证件的真伪无鉴别能力。

  老夫妻申补结婚证遇阻,根据现有信息又无法查找到冒用人,顿时陷入焦躁的状态。作为本案的承办人,王法官也感知到了当事人有一些情绪,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情绪安抚工作。但在仔细查阅了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本案的证据资料后,王法官认为,被诉的离婚登记行政行为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但是符合确认无效之法定条件。于是向这对老夫妻耐心的做释明工作,二原告从而变更了诉请。合议庭最终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认定本案被诉离婚登记行为并非二原告亲自申请,且缺乏法定条件,属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法应判决确认无效。老夫妻申补结婚证的难题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提醒:我国公民身份证的管理目前尚未达到各国家机关部门资源共享的阶段。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又会普遍使用身份证,拥有身份证真伪识别能力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办事部门并不具备公民身份证件信息的核查能力。生活中丢失户口本、身份证件的不在少数,为了避免滋生更多的大麻烦,一是要切记及时挂失;第二是不将身份证、户口本借给他人,以免被冒用。如发现被冒用,则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