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呼某岗系异地农民工。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水电工程局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大店新区冶峪河2标段范围内的所有砌石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为966497元,另外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补助及机械补助18000元,总计984497元。在施工期间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649845元,仍欠334652元至今未付。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46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拖欠工程款的百分之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水电工程局辩称,但原告所诉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上有误,实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6797元。另外原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完工,且有部分工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原告承担一定损失。
被告标项目部辩称自己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所欠原告工程款应由被告某水电工程局支付。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双方认可的工程款数额和工程质量等方面无异议的基础上,被告同意在合理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某水电工程局向原告呼某岗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