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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浅谈欠条的法律性质
作者:赵姗  发布时间:2017-12-20 09:52:02 打印 字号: | |
  【案件事实】

  2017年7月,原告孙某持被告王某签名的44167元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购买钢材的货款44167元。该案审理中,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仍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诉称,2015年冬季,被告承包了某公路防撞墙工程,从原告经营的钢材店中购买钢材,承诺工程竣工即向原告支付钢材款。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还钱,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与原告结算后给原告书写了一张欠条,并将结算单据拿走。原告认为被告既已向原告书写“欠条”,法院即应当按照“欠条”数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钢材款44167元。

  法庭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但孙某作为原告仍应就其起诉主张的王某向其购买钢材、欠付钢材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孙某向法院提交的是一张“欠条”,该欠条中未载明欠款性质,孙某应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孙某未能举出其他证据印证该“欠条”系基于“买卖合同”产生,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被告购买原告钢材、欠付钢材款44167元的事实,达不到孙某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目的,债权的合法性亦无法得到证实,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欠条是债权凭证的一种,债权具有多样性,可区分为合法债权和不合法债权。合法债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正当合理的债权,反之就是不合法债权,如虚假债权、恶意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设置负担的债权、显示公平的债权等等。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正当的债权,正因如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从所诉债权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而这个全面审查的过程恰恰需要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方通过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来完成,单纯的一份“欠条”仅能证实双方之间债的存在,无法反映出债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债权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尚不能达到法律上“证据充足”的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把欠条写成借条、借条写成欠条。借条与欠条都是债权凭据,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应当严格区分而不能混用。

  首先,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内容涵盖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其本身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的凭证,应用范围仅限于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应以“借条”的形式加以确认;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对已发生的经济往来所作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的形成原因众多,如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任意具有给付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均可能发生欠款事实,从而形成“欠条”,并不局限于借贷法律关系之中。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其次,二者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欠条属于债权凭证,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需要在欠条开具之日的次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