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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大额借款没有支付凭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请
作者:段旭瑞  发布时间:2017-12-20 09:47:24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九团队审理了一起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交付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12年9月被告李甲以工程周转为由与原告刘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期限半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又以项目周转为由向原告再次借款100万及5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借款本息。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李甲辩称,借原告50万及100万款属实,第三笔50万借款实际并未收到钱。借款已基本还清。

  法官经审理认为,对双方无争议的前两笔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被告应当偿还。借款人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借款基本清偿完毕但并提交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借据现仍由原告持有,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有争议的第三笔50万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第三笔50万借款属于大额借款,原告仅仅提供借款合同,不能提供实际给付该笔借款的证据,故其主张该笔借款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清偿原告15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但对原告没有支付凭证的50万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此,法官提醒各位,民间借贷当事人应树立保全证据的意识,平时注意完整存留交易凭证。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付。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