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起诉至法院,称其与被告马某全原互不认识,经被告马某学介绍,马某全在原告处借款8400元,并打了借条,还有马某学做担保签字,俩人盖有指印,口头约定利率为二分。之后原告和被告马某学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400元,并从2017年2月2日起按照口头约定的利率承担利息至给付之日。
接收本案后,经查找债务人马某全下落不明,电话停机、经与其所居住地的村委会谈话,人去了外地,已有几个月没回村上了,也联系不上。遂法庭按程序对被告马某学进行了公告送达。已经登报公告两个多月后,法庭联系保证人马某全通知领取开庭时间,不小心拨错电话,拨打了另一个被告债务人马某全的电话,电话居然通了……马某全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也满口答应会来到庭参加庭审,但隔了几日电话又不通了、去家中寻找人也不在。到庭审当天缺席开庭后,原告与被告马某学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再去找找马某全,结果马某全又在家。三人又一同来到法院,一团和气,更是兄弟相称,法庭当即对三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文书。至今,已经履行完毕。
现今社会,借钱容易、还钱难似乎是一个通病。法院收到的民间借贷案件多是熟人之间、或经熟人介绍的,邻里、亲朋因为借钱的事闹得不愉快也是有的,做保证人的夹在中间也是两难。借钱这件事关乎的就是“诚信”,欠钱不还是透支自己的信用;失信,就是最大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