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侯某因多次流产导致精神不正,遭受多次打击,最后一次流产后没几天又因丈夫张某欺骗“要回家抱养一个孩子”,将侯某狠心遗弃至岳父家中,从此再无音讯……至此侯某受到多重打击,精神崩溃,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可怜侯某,父母年事已高,照顾侯某已经有些吃力,无论人力还是经济方面,都让两个老人无力承担。
侯父遂带着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并返还侯某应得的拆迁、征地补偿款等,以及归还借款……此时,被告张某早已杳无音信,法庭只得采用公告方式向张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公告期满,张某并未出现,经缺席开庭审理得知,2005年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在咸阳市打工相识,第二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随后在2007年、2009年,原告先后两次怀孕,但最后均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2011年9月1日,原、被告在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隔五年,2016年原告再次怀孕,但于同年11月在原告怀孕七个月,因多次流产身体较差、加之平时营养不良等诸多原因,原告不慎流产……随后几日,被告以“回娘家抱养孩子”为由将原告送至娘家,从此再无联系。年底寒冬腊月,侯父带着侯某来到被告张某家中,被告却躲避不见,父女二人又回到娘家。至此原告经受重重打击,精神彻底崩溃,2017年2月20日,经武功同仁和医院诊断证明,原告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建议长期服药、定期检查。2017年10月6日,原告再次病发,于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治疗,现原告还在持续治疗中。被告一直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二人既然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即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服用药物治疗,花费较大,现原告无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来源,被告作为其丈夫,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具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故而结合原告因病而支出的合理医疗费、日常生活所需以及现活居住地的经济水平等状况,酌情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并承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官寄语:夫妻之间的互相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婚姻内在的属性,也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必然要求。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或因疾病或因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严重者,情节恶劣,还会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