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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承包合同无付款 要钱无门有法院
作者:刘晓红  发布时间:2017-12-20 09:15:4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成大幅度攀升趋势,其中最为关键的承包合同也是花样百出,为难了众多文化程度低的憨厚的施工人。

  近期我团队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某高速公路两侧的《边坡绿化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但整个协议根本不涉及工程款的支付事宜,无任何付款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而根据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负责业主工程量及变更批复后的计量工作及对乙方按照此协议的结算工作,其他事宜均与甲方无关。”因此,甲认为其只负责工程结算职责,根本不存在付款义务,不是付款主体。后该高速公路工程整体移交转移给了省交通集团,由此甲认为有义务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下欠工程款的是省交通集团。但是在此整个工程施工结算期间,乙与省交通集团无任何书面移交协议,即使乙想起诉省交通集团也无任何立案依据。一时,陷入困局。乙提出向法院追加省交通集团为本案第三人,但依据法律规定省交通集团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的条件。

  本院来法官根据合同相对性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乙已履行了义务,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但乙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利要求合同相对方甲按照协议支付工程款。同时驳回了乙追加第三人的请求。

  判决送达双方之后,本以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甲会上诉,但上诉期间过了之后,甲乙均打电话告知法官,判决不上诉,并且双方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案结事了。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