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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证据意识 诉讼中的制胜法宝
作者:李秦蕾 王珊  发布时间:2017-12-28 16:33: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权利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学会用法律维权自然是好事,但值得提醒的是,诉讼过程中学会用证据来说话,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点。下面且看笔者所在的泾阳法院第四审判团队近期审结的两起相邻关系案件。

案情回放:

  案例一:范某、陈某为邻居。2016年陈某在其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了二层加盖。近年来,双方因相邻关系不睦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加盖二层时,多占了原告庄基地23公分压到原告家门楼,导致原告家房屋下沉、裂缝,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1、被告立即拆除多加盖的23公分的二层房屋;2、赔偿原告因被告加盖导致原告房屋下沉、裂缝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仅向法庭递交照片作为证据,被告亦否认了原告的主张。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原告阐明房屋下沉系专业技术问题,应有相应证据来证实。法官向作为原告方的范某说明了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后,原告依旧坚称:其证据充分不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法庭最终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案例二: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邻居关系,王某乙在其前、后房屋间,紧邻原告家北墙上搭建天桥一架。后原告发现紧邻被告家的墙面及天桥附近的墙面发生渗水、墙皮脱落。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改造修缮、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对受损房屋进行加固维修,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其房屋渗水的原因及维修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原告家房屋漏水与被告搭设天桥交界处未做防水处理存在因果关系,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说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公正裁判。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简单讲,“客观事实”是指事情真相,是事情过程的本身面貌。“法律事实”是指能被证据证实的事实,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材料经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做的合理推断与认定。案件发生在某个已经过去的时间点上,原、被告的利益在诉讼中是相互对抗的,各自针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都会不一致,故法官裁判不可能根据当事人自己亲眼所见所闻所感知来判定案件事实的真伪,只能依靠证据来还原整个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普遍追求纠纷解决的实质效果,却不太理解如何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就会面临败诉的后果。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